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征管公告(2026年第15号)。
这是我国首次系统性地明确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全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旨在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
一、设立环节:
财产装入即产生纳税义务
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需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二、存续环节:
信托收益须按年申报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须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按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年度内盈亏可互抵但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度内其他各类所得总和计算,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由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受益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纳税。
三、终止环节:
清算完成须即时完税
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需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起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四、存量信托处理:
不追溯、需备案
- 公告遵循不追溯原则。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2023年至2025年设立的信托,设立环节未缴税款的需按规定申报。
- 所有存量信托均需完成资料备案,包括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等。
- 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税务部门给予3个月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五、避免重复征税与法律责任
公告明确,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抵免;已在国内完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
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瞒报、漏报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罚金;境外信托机构、中介顾问拒不配合或协助避税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规建议
持有离岸信托的个人应及时梳理资产架构,按规定完成备案和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后续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便捷办税渠道。



